新疆博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博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3218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新疆博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南路7号壹府邸小区5号楼2楼北侧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松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原告***与被告新疆博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有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莉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