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博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南路**龙壹府邸小区**楼**北侧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松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1丘****。

法定代表人:马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博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20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89,949.8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889,949.88元(不含执行费11,300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前将本案案款全部付清为止;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将对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网络询价后进行网络拍卖;三、若违反上述协议,申请人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本协议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6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王学宝

审判员  刘玉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