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5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差额,以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有关基本事实方面,一审法院认定不清,尚需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