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01行初435号 原告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职员。 第三人***,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通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撤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的决定,原告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