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7民初823号
原告:张某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了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