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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7民初823号 原告:张某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了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