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2民初5338号
原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区合白路东侧1幢合肥**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文聚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门道口村委会腾达东路2号0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文聚兴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