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2民初5337号
原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裕昌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原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裕昌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