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民初3853号
原告:范成立,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开发区。
被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新站经济开发区三十头社区合白路东侧**合肥**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范成立诉被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成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成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成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范成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