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155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区合白路东侧一幢合肥**太阳能电力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合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