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财保2252号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庆丰路某处的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