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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022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