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民终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科路28号3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584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桂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贵城7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927980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德保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城东电力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469022464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桂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德保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等县人民法院(2018)桂1425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送达上诉人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8291元,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签收该《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接到该通知至今,上诉人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