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13625号
原告:天津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8号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云景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宫家屯村委会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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