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经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27民初2270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磁造镇锦美村西路**,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集美大道创业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文江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