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

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03民初15247号 原告:***,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住西安市XX路XX段省。 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农科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省农科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570.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1日,被告省农科院在抢修家属院自来水管道时,由于对自来水总阀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小区住户私自将自来水总阀打开,大量的水经过楼上漏到了原告家。当时渗漏水量很大,漏水时长40分钟以上,致使原告家的沙发、茶几、电视机、地毯全部淋湿,实木地板长时间浸泡。原告想办法清扫水的同时,第一时间报告单位,让单位关闭水阀等,但造成损失无法挽回,严重影响了原告家的日常生活。事后单位派人到家里查看了现场,原告也多次与单位协商未果。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省农科院辩称,第一,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明知水管正在紧急抢修,仍擅自开启总水阀。第二,被告***具有过错。***作为小区住户无权擅自开启水阀。总水阀作为给排水设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位、设备、设施,应由省农科院进行管理,住户与其他个人无权自行操作。且总水阀位于地下,地面设置有排水沟盖板,安装位置较深,专业维修人员尚需使用梯子才能操作。住户或其他个人出于生活常识与安全考虑,也应知晓其不得操作,但被告***仍擅自开启阀门,对此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作为小区住户,在发现家中停水后,应以督促省农科院尽快恢复供水等其他方式维护其生活利益,而并未经省农科院允许擅自开启水阀,其行为具有过错。第三,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省农科院抢修期间,被告***擅自开启水阀而导致水管跑水发生泄漏。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的侵权行为,且经院外维修人员劝阻后,其仍拒不关闭,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导致原告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应当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省农科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作为小区业主,该小区无物业服务,小区公用设施由被告省农科院后勤保障办公室管理,小区多年疏于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不善,常年无故停水,且无固定管理人员。2021年5月11日,被告***家中一直停水,院内无停水、维修通知,直到11:00仍未来水,其来到小区水闸处查看,井盖打开,无人值守,附近也无相关通知。小区水阀位于地下,理应有排水沟盖板,且安装位置较深,现场盖板打开尚有梯子放置于水阀处,住户无法判断是经省农科院维修还是被第三方擅自关闭,***因生活用水需要打开水阀,故被告***在其中无过错。同时,省农科院称***拒不关闭水阀恰恰也验证省农科院对自己的公共区域管理没有正确的认识,水阀作为小区重要公共设施,日常应封闭管理,打开操作应及时关闭封锁。第二,居民用水的权利,任何人非必要无权切断,***在本案中无损害行为,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即使停水也应做到提前通知、现场报告,故省农科院无权在非必要情况下未提前通知切断居民用水导致被告用水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联系单位的前提下采取自救行为,该行为不应认定为损害行为。第三,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与其主张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承认自己在2021年5月11日打开过小区水阀,但并未来水,后省农科院通知***因打开水阀导致原告家中漏水,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对此证明。第四,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希望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西安市XX路XX段的省省农科院南家属院,该小区无物业,小区公用设施由省农科院后勤保障办公室管理。原告***、被告***均系省农科院南家属院业主。2021年5月11日,省农科院后勤保障办公室派人关闭自来水总阀,对南家属院的自来水管道进行维修,省农科院后勤保障办公室并未在小区张贴维修通知。省农科院答辩称总水阀位于地下,地面设置有排水沟盖板,安装位置较深,专业维修人员尚需使用梯子才能操作。根据省农科院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被告***下楼查看时,自来水总阀处并无排水沟盖板,周围也无标识、也无人看管,遂自行下坑道打开水阀,大量的水经过楼上漏到了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家中多处漏水,家具装修严重受损。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房屋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信远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修复费用评估:1、拆除房间1、房间2、阳台1、阳台2、客厅、餐厅木地板(含垃圾外运),52.04平方米,单位为15元,合计为780.60元;2、重新铺装房间1、房间2、阳台1、阳台2、客厅、餐厅木地板(含踢脚线及各种辅材等)52.04平方米,单价为650元,合价为33826.00元;3、铲除、重刷客厅、餐厅、过道顶棚乳胶漆涂料,23.50平方米,单价为50元,合价为1175.00元;4、零星及不可预见等费用,(1+2+3)*5%,合价为1789.08元;5、合计1+2+3+4为37570.68元。原告***、被告省农科院及***对鉴定报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照片、鉴定意见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省农科院南家属院的小区公用设施由省农科院后勤保障办公室管理。2021年5月11日,省农科院后勤保障办公室对南家属院自来水管道进行维修,由于后勤保障办公室未发布小区临时停水通知,亦未在水阀坑道处设置围挡且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省农科院后勤保障办公室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在水阀入口处设立醒目标识或由专人负责;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擅自打开水阀,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应以鉴定结果为依据,单位作为物业管理人应承担70%的责任即26299.48元,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为11271.2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26299.48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1127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承担259元、***承担111元;鉴定费12000元,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承担8400元、***承担36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在付上述款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