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3执80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陕劳人仲案字[2018]43号裁决书第二项,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支付其2009年8月至2017年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3398.27元,本院已受理。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陕劳人仲案字[2018]43号裁决书第二项已被本院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的强制执行申请无执行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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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孙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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