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

某某与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3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琪,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麻进仓,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0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09年8月至2018年2月申请人与研究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研究院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在职期间,研究院没有向社会保险征缴机关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为了能正常退休和享受看病报销,自行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客观上消灭了研究院对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负担的债务,使研究院本应减少的财产利益没有减少,财产负担减轻,研究院因此获得了消极的财产利益,属于不当得利。社会保险缴纳纠纷的一方为社会保险征缴机关,另一方为缴费义务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案并非社会保险征缴机关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缴费、追缴和退缴保险费发生的纠纷,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理。一、二审法院以社会保险缴费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和上诉,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0465号民事裁定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997号民事裁定,指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研究院提交意见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正确,***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与研究院自2009年8月至2018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研究院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义务,***替代研究院缴纳了本应由研究院承担的社会保险金额合计55685.39元,故起诉请求判令研究院返还不当得利共计55685.39元。根据***的起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是因社会保险征缴引发的纠纷,社会保险征缴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萍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薛恺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