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3民初99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共计55685.39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9年8月至2018年2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不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替被告缴纳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社会保险金额,合计55685.3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原告代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客观上使被告获得了消极的不当利益,且被告获得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其构成要件为:1、一方取得利益,指财产利益的增加;2、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指财产利益的减少;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4、没有法律根据。原告自己为自己在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受益人系原告自己,并非被告,被告没有获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仍系因社会保险征缴问题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原告就此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已作处理,现原告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