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503民初5642号
原告:福建省国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路与泉秀路交叉口远太大厦11-(C)、(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7849451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微格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城华南路999号中豹物流园1号楼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1NDYW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国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保安公司)与被告泉州微格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格物业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安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微格物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安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微格物业公司立即向国安保安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40320元及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4032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国安保安公司与微格物业公司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国安保安公司向微格物业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安保安公司向微格物业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人员每人每月服务费计4800元,每月结付一次。合同签订后,国安保安公司依约派遣7名保安人员到微格物业公司指定的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南路999号微格家装创意园内提供服务。由于微格物业公司自2019年3月份起未再支付服务费,且2019年4月6日,微格物业公司在未告知国安保安公司的情况下撤出指定服务场所,截止2019年4月6日,微格物业公司尚拖欠国安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合计40320元。嗣后,几经国安保安公司催讨,微格物业公司仍拒不支付结欠的服务费。
微格物业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国安保安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保安服务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函、快递邮寄信息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7月1日国安保安公司与微格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一份《保安服务合同》,合同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四条关于保安服务费(工资)约定为:微格物业公司以4800元/月向国安保安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用,保安服务人员以现场国安保安公司提供的保安人数为准,总具体金额以双方确定后国安保安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准;保安服务费按月计算,先提供服务,后支付费用,微格物业公司应于当月10日前并在收到国安保安公司发票后5日内按以双方确定后国安保安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支付国安保安公司。合同第三条中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约定为:微格物业公司应及时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国安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务费,逾期支付应承担的违约金,按应支付未付保安服务费(工资)金额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直至付清保安服务费(工资)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国安保安公司依约定向微格物业公司派遣保安人员到微格物业公司指定的场所提供服务,微格物业公司自2018年8月起亦依国安保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保安服务费,从票据上体现的金额及合同的约定,自2018年8月起至2019年3月,国安保安公司每月派遣的保安人员均为7人,国安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员至2019年4月6日止,此后即未再向微格物业公司派遣保安人员。2019年4月19日国安保安公司以律师函的形式向微格物业公司催讨拖欠的保安服务费。庭审中,国安保安公司变更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自2019年4月1日起算。
本院认为,微格物业公司对《保安服务合同》的真实性至今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国安保安公司与微格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保安服务的合同关系,《保安服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其内容并未存在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真实、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微格物业公司至今未对结欠国安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务费数额提出异议,国安保安公司依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中以开具发票体现的数额主张所欠的2019年3月份及至2019年4月6日止的保安服务费为4032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鉴于合同约定为先服务后付费,且应于次月10日前并在收到国安保安公司开具的发票5日内支付,故对结欠的3月份保安服务费应于次月(4月)的10日前支付均为非违约时间,故本案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以2019年4月11日计起,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超出法律允许范畴,故本院予以支持;微格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泉州微格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福建省国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40320元及以该4032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福建省国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元,由福建省国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泉州微格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