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503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路与泉秀路交叉口远太大厦11-(C)、(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7849451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泉州微格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城华南路999号中豹物流园1号楼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1NDYW2F。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503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微格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320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泉州微格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