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3民初42号
原告:福建省国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温陵路与泉秀路交叉口远太大厦11-(C)、(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7849451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莆田监狱,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2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00000359229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国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监狱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国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国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福建省莆田监狱拟自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省莆田监狱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国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计1016元,由福建省国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