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粤交通龙怀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及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南粤交通**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23号区D1。

负责人: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战立、赖文静,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1。

上诉人广东省南粤交通**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9)粤1881民初3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省南粤交通**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上诉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并未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不应按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而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故本案不应由英德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施工行为致财产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之诉,且侵权行为地发生在英德市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英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选择向英德市人民法院起诉,且已立案受理,因此,本案应由英德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颜伟强

审判员  曾文东

审判员  罗文雄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