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4354号
原告:广东国防交通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叶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克红,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婕,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环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月,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交通战备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省经委内。
负责人:梁天德。
被告: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85号自编605房。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广东国防交通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广东省交通战备办公室、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广东国防交通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缴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缴费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国防交通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蔡月梅
审判员 黄 灿
审判员 周旭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