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龙怀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81民初3792-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东23号区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480029388。
负责人:戴平。
委托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文静,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6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3838552J。
法定代表人:邓小华。
被告:广东省南粤交通**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324737770X。
法定代表人:李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609310XT。
法定代表人:苏远东。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已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现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496.99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