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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881民初600号 原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柯某。 原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