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881民初600号
原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柯某。
原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