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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81民初7447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有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