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81民初7447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有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