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4663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邓传花,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点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XXX-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
原告滁州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点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7978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点触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80,000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原址无此人”而被退回。执行中,本院已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有应收款,本院已依法向案外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应收款,现执行到位492,733.29元,本院从中收取执行费9,257元,余款483,476.29元发还申请人;本院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李宏伟
审判员 施风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敏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