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927执6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坪县城关镇竹溪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7681583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24)陕0927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100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233.5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927执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