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926执59号
申请执行人:镇坪县业志诚装饰装修工程部。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竹溪河社区建设路文化商业中心A栋1单元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7MA70R2W73D。
经营者:龙海,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竹溪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768158308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坪县。
申请执行人镇坪县业志诚装饰装修工程部与被执行人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926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由被执行人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3300元;2、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诉前保全申请费4920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交纳诉讼受理费5504.5元、申请执行费5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同时,被执行人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代***履行义务并向本院交纳54274.5元,本院依法兑付申请执行人48220元,收取诉讼受理费5504.5元、申请执行费550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