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融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玉立大道**。
法定代表人:邱定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融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安顺家园********/div>
法定代表人:邓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建强,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朱云琳,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白星利,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王彧,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郭威,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黄志超,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
关于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融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邓建强、**、朱云琳、白星利、王彧、郭威、黄志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7民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融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邓建强、**、朱云琳、白星利、王彧、郭威、黄志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融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邓建强、**、朱云琳、白星利、王彧、郭威、黄志超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邓建强、**、王彧、郭威、黄志超有少量银行存款,依法对其存款进行扣划。未查到被执行人湖北融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邓建强、**、朱云琳、白星利、王彧、郭威、黄志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融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邓建强、**、朱云琳、白星利、王彧、郭威、黄志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10月22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执行谈话,将财产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6,007.58元,未执行标的为3,197,752.42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融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邓建强、**、朱云琳、白星利、王彧、郭威、黄志超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2019)鄂07民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章 冲
审判员 : 徐 磊
审判员 :李华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