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堂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12262号
申请人:广州市堂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浦区大沙地东319号自编保利黄埔大厦1幢13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8330193N。
法定代表人:文逸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珉,系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系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通城县隽水镇玉立大道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707035020H。
法定代表人:邱定甫。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堂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堂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堂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堂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堂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