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564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三路98号18栋17层17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昭馀镇丰泽村王村甫3号。
负责人:范凯华,经理。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冀1102民初35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28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