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564号
申请人: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负责人人:**,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8栋17层17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昭馀镇丰泽村王村甫3号;
负责人:范凯华,经理。
申请人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