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与晋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564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负责人:**,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三路98号18栋17层17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红,董事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昭馀镇丰泽村王村甫3号。

负责人:范凯华,经理。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8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负担。

审 判 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潘晓宁

书 记 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