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564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负责人:**,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三路98号18栋17层17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红,董事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昭馀镇丰泽村王村甫3号。
负责人:范凯华,经理。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8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负担。
审 判 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潘晓宁
书 记 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