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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某、白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02民初6550号 原告:费某。 被告:白城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经理。 原告费某与被告白城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费某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费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00元,由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