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02民初6550号
原告:费某。
被告:白城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经理。
原告费某与被告白城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费某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费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00元,由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