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广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灵台县皇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822民初1881号 原告:甘肃广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660号金江名府1号楼17楼17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女,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灵台县皇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三教村皇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某,男,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乔某,男,生于1993年11月9日,汉族,居民,住灵台县。 原告甘肃广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成电梯公司)与被告灵台县皇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皇嘉物业公司)、乔某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成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被告皇嘉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某、被告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成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皇嘉物业公司、乔某立即支付广成电梯公司维修、更换配件费用13030.00元及违约金2606.00元;2.请求判令由皇嘉物业公司、乔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共计15636.00元。事实及理由:2022年6月18日,因乔某实施装修工程不善,导致其位于皇甫小区9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屋漏水,水淹至电梯井道内,致使电梯内部分控制原器件烧毁,直接影响了电梯的正常运行。同年6月22日,广成电梯公司受皇嘉物业公司的委托,指派相关技术工作人员前往涉案电梯井进行维修。并对相应损坏的配件进行更换,更换配件费用为13030元。后广成电梯公司多次向皇嘉物业公司、乔某催要相关维修、更换配件费用,但均被推诿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皇嘉物业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辩称,电梯被水泡后,皇嘉物业公司电话联系了乔某,然后一起清理积水;对电梯零件一共换了三次,有些肉眼能看见有问题的当时就换了,还有一部分在运行过程中发现后及时进行了更换。 乔某当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广成电梯公司起诉所称的事实不全面、法律关系混乱。本案事实为:乔某与皇嘉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关系;2022年6月份,乔某找来***(甘肃省灵台县人,住灵台县百里镇石塘村西庄社030号,身份证号***,电话:151XX****XX)对所居住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因***施工不当,水从进户门溢出,侵入五楼住户以及楼梯,形成纠纷。广成电梯公司将合同之诉、侵权之诉相混淆,导致法律关系混乱;以上事实,有广成电梯公司与皇嘉物业公司的陈述予以印证。2.广成电梯公司针对乔某的起诉和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乔某与广成电梯公司既不存在合同关系,又不存在侵权关系;乔某不是适格当事人。根据广成电梯公司诉称所知,2022年6月22日,广成电梯公司与皇嘉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修理合同约定:“原告对电梯进行维修;第一被告灵台县皇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维修费用”,据此,乔某不是修理合同当事人,不存在支付维修费用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本案事实来看,***对乔某所居住房屋装修期间,因其施工不当,水从进户门溢出,侵入楼梯,按照“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应当由***进行赔偿,不存在乔某赔偿的问题。***系实施装修工程的施工人;若本案按照侵权关系划分责任,也应当是***承担责任,而不是乔某。广成电梯公司发生的维修费,是否与***的装修不当行为有关,应当由广成电梯公司进行举证。3.本案处理。本案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确定。案涉电梯本身属于消耗品、具有使用年限,广成电梯公司将自然损耗、已达到更换年限的材料和费用,列入本案赔偿范围,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广成电梯公司形成的3次维修费与本案有无因果关系。2022年6月23日广成电梯公司形成的维修费用,可以纳入赔偿范围;同年7月8日、同年8月6日,再次对电梯维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案责任依照修理合同,广成电梯公司起诉所称与乔某无关。按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按照下列责任划分:电梯运营商自身责任、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责任、***施工不当的责任;乔某存在何种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广成电梯公司起诉所称维修费与乔某无事实法律上的关系,应当依法驳回对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法庭举证和质证。 广成电梯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电梯维修配件更换联系单3张、照片16张(冲泡电梯和更换电梯照片),以证明广成电梯公司支出受损电梯维修费13030.00元的事实。 经质证,皇嘉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2022年6月23日在电梯维修配件更换联系单上签字的有皇嘉物业公司的原经理***。 乔某对水泡电梯的事实及照片无异议,对2023年6月22日电梯维修配件更换联系单予以认可,认为本次已将电梯维修好正常使用,后两次是否与他装修房子跑水有无关系,不明确。 皇嘉物业公司、乔某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经审查,皇嘉物业公司、乔某对广成电梯公司出示的2023年6月22日电梯维修配件更换联系单及照片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广成电梯公司出示的2023年7月8日、8月6日2张电梯维修配件更换联系单无皇嘉物业公司、乔某的签字,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其他证据佐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乔某系灵台县业主,皇嘉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2022年6月18日,乔某对灵台县实施装修时不慎漏水,水流入9号楼电梯井内,该电梯形成故障。同年6月23日,经广成电梯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排查,确认部分控制元器件存在泡水痕迹,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为保证电梯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该公司对案涉电梯进行维修,费用共计5460.00元,皇嘉物业公司原经理***在电梯维修配件更换联系单上签字确认“现场核查的问题、材料、配件一律更换,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后广成电梯公司向皇嘉物业公司、乔某催要案涉电梯维修费未果,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是指物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做人修理已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做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皇嘉物业公司经理***在电梯维修配件更换联系单上签字确认“现场核查的问题、材料、配件一律更换,确保电梯正常运行”,足以认定皇嘉物业公司与广成电梯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广成电梯公司不是物权所有人,仅为电梯维修承揽人,故本案为修理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虽物业公司对自己小区内的电梯负有安全维护义务,但乔某对所居住的灵台县房屋装修水流入案涉电梯事实、广成电梯公司进行电梯维护产生费用5460.00元,无异议,乔某是本案适格被告。皇嘉物业公司无过错,不承担支付维修款的责任;广成电梯公司维修了因乔某居住的房屋装修漏水损坏的电梯,对乔某依法享有5460.00元的债权。乔某对***施工不当未出示有效证据,其主张应当由***进行赔偿的答辩意见,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广成电梯公司对其他费用未出示有效证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七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甘肃广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修费5460.00元; 二、驳回甘肃广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计95.00元,由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