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8240号
原告:***,男,195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特别授权代理),女,系***女儿。
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