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8240号 原告:***,男,195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特别授权代理),女,系***女儿。 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