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1284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柏庄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柏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351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暂计77682.50元(以135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的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后期利息以1351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9%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就万金大道(Y008中韩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格暂定为7299.65万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格为8839.943088万元。该项目于2020年10月22日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于2021年12月28日完成审计,审计金额为10005.512933万元。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于2023年11月21日签署《安阳市北关区**镇**道(Y008中韩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款还款协议》,协议确认截至2023年10月22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0005.512933万元,被告实际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50万元,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8355.512933万元。并约定具体款项拨付计划为:1.2024年11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协议确定的应付未付工程款的20%计1671万元整;2.2025年11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协议确定的应付未付工程款的30%计2507万元整;3.2026年11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协议确定的应付未付工程款的50%计4177.512933万元整。同时还约定原合同中产生的逾期利息不在此次化解范围内,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还款计划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签署时LPR的两倍计算自逾期之日至还清之日期限的资金逾期利息。截至2024年12月1日,被告仅按照《安阳市北关区**镇**道(Y008中韩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款还款协议》向原告支付320万元,尚欠1351万元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柏庄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安阳市北关区**镇**道(Y008中韩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款还款协议》,则围绕工程款支付,对工程欠款进行确认,并约定应付未付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该协议系围绕工程款支付而产生的协议,应与案涉合同整体看待。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柏庄镇人民政府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该争议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安阳市北关区**镇**道,属于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辖区范围,故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