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2643号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某厂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某厂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某厂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某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