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3民初1636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水务和湖泊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水务和湖泊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元、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