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6585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吴某,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