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441号
原告:付某。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3月14日,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