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付某与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441号 原告:付某。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3月14日,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