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2292号
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