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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驮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280号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0658334C,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驮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0672858XR,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中街1号院1号楼2**11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驮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北京驮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34168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驮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34168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