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铁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1164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回家,董事长。
被告:江苏铁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铁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冉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