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铁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铁诚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瑞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44号
申请人(原告):无锡市瑞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茶场**,机构代码73571661-6。
法定代表人:苏冬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崎,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街道,机构代码66065833-4。
法定代表人:李国兴。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瑞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987号。申请人无锡市瑞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7.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无锡市瑞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瑞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侯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