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987号
原告:无锡市瑞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茶场1号。
法定代表人:苏冬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琦,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国兴。
原告无锡市瑞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瑞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瑞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市瑞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共计3295元,由无锡市瑞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