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10605号
原告:四川科维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555号7栋2单元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TOKO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格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1090766。
被告:***,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大窝镇陈坳村6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0********。
原告四川科维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四川科维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四川科维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以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先行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科维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