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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某;梅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6930号 原告: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梅某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梅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