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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某某工程队与北京某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31民初3694号 原告:平山县某某工程队,住所地:平山县 经营者:***。 被告:北京某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山县某某工程队与被告北京某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山县某某工程队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某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原告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山县某某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冻结被告北京某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期限一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